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9號原告 柳旭龍 原告 黃淑惠 原告 李依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朝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
一、補陳報訴之聲明內容中,每位原告向被告所「請求之金額」各為多少?合計總金額總共多少?
二、依前項所「請求之金額」之合計總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
三、陳報被告楊朝仁之戶籍地址或通訊地址。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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