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2832號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邱振輝翁鳳美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振輝、翁鳳美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翁鳳美之戶籍地址係於「高雄市○○區○○街○○巷○○號」,非本院轄區,且邱振輝亦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06年9月16日死亡,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渠等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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