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942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劉貹岩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沈經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88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沈經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2項、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出口未遂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嗣經本院於106年10月18日以106年度訴字第58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6年7月28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0月28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被告涉犯本件起訴書所載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2項、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出口未遂等罪嫌,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扣案之郵寄包裹、託運單、監視器翻拍照片、毒品鑑驗報告等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酌以被告設籍於戶政事務所,且於案發前並無固定工作,又被告自陳共犯「 王志宇 」(綽號 牛頭 )目前已出國,堪認有逃亡、出境與「王志宇」會合之虞。又被告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為法定本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情有畏罪逃亡之高度可能。綜上,本件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對被告實施羈押之原因仍屬存在,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而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呂宜臻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