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60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子○○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3394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5590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5854號),本院認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子○○犯幫助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子○○前於民國92年間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3年12月8日以93年度交上訴字第31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並經最高法院於96年7月26日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745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96年11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不知警惕,明知將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係詐騙集團利用作為犯罪工具,猶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97年11月24日,透過中國時報分類廣告欄上之「外商公司急徵男女外務員,電話0000000000」求職廣告,與自稱「古先生」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成年男子聯絡,並在電話中告知其所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嘉義分行(下稱玉山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密碼後,而於97年11月26日下午1時許,將其所申辦之上開玉山銀行帳戶金融卡在臺北市文山區萬隆捷運站,交付予「古先生」所指派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後,提供「古先生」所屬之詐騙集團使用。詐騙集團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由不詳姓名之其餘詐騙集團成員佯稱於拍賣網站上拍賣物品之方式行使詐術,使附表編號1之3壬○○、甲○○及丙○○等3人均不疑有他,而分別以附表所示之帳戶,於97年11月26日各匯款至子○○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因玉山銀行於97年11月26日電話聯絡子○○查證上揭匯款情形,子○○則以上開電話聯絡「古先生」後,承續上揭幫助詐欺之犯意,另提供其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密碼,並於97年11月27日下午3時許,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臺北市士林區臺北海洋館(址設臺北市○○區○○路○○○號)附近交付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金融卡予同一位「古先生」指派之成年女子。嗣「古先生」所屬詐騙集團取得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後,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於附表,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或露天拍賣網站網路拍賣匯款為由,詐騙乙○○、戊○○、辛○○、庚○○、丁○○、己○○、 李光良 及癸○○等人分別於附表編號4至11所列之時間,以各自不同之帳戶匯款至子○○上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嗣丙○○、壬○○、甲○○、乙○○、戊○○、辛○○、庚○○、丁○○、己○○、李光良及癸○○發覺受騙後,始報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審理,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子○○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98年度偵字2924號卷第7至18頁、第230至
232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偵查卷,第5至9頁,98年度偵字5590號卷第4至5頁,本院卷第16頁反面),被告於偵查中並供稱:當初我看報紙,對方說是外務員,他們說工作性質是幫特定人物洗錢,說會辦人頭的帳戶給我,要我把我的帳戶提款卡給他們,要把人頭帳戶的錢轉到我的帳戶,用我的帳戶把錢提走等語。顯然,被告確實明知自己申辦之帳戶交他人是供作犯罪帳戶使用之目的,堪以認定。
㈠就被告上開玉山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及交易情形
,有中國信託銀行97年12月15日中信銀集作字第97513552號函及其所附之被告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查詢報表(見98年度偵字第2924號卷第146至151頁),以及被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帳號存摺正面及內頁影本(同上偵查卷第153、162頁)在卷為憑。並有97年11月24日中國時報分類廣告欄影印資料附卷可佐(同上偵查卷第154頁)。
㈡就附表所示各被害人間被詐騙之情形,亦有證人壬○○於警
詢時所為之證述及其所提出網路交易資料及網路MOD轉帳及交易明細資料1張(同上偵查卷第23至24頁、第58至61頁)、證人甲○○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及其所提出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同上偵查卷第25至26頁、第66頁)、證人丙○○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及其所提出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同上偵查卷第20至22頁、第51頁)、證人乙○○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及其所提出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及網路交易資料1份(同上偵查卷第27至28頁、第72頁、第174至217頁)、證人戊○○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及其所提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單1張及網路交易資料1份(同上偵查卷第29至31頁、第77頁、第81至88頁)、證人庚○○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及其所提出雲林縣西螺鎮農會存款對帳單1張(同上偵查卷第35至38頁、第123頁)、證人丁○○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及其所提出合作金庫銀行存款交易交易查詢資料1張(同上偵查卷第39至41頁、第
130頁)、證人辛○○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及其所提出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及網路交易資料1份(見同上偵查卷第32至34頁、第96頁、第97至114頁)、證人己○○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及其所提出網路交易資料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資料1張(同上偵查卷第42至43頁、第134至135頁、第136頁)、證人李光良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及其所提出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張、交易資料及網路交易資料1份(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偵查卷第20至21頁、第23至27頁)、證人癸○○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及其所提出中國信託網路
ATM列印資料(同上偵查卷第44至45頁、第58至61頁)等在卷可資佐證。
足見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提供所申辦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與他人使用,所實施者並非構成要件之行為,僅係予以該收受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古先生」之成年男子助力,使之易於實施取財犯行,屬幫助犯。而本件詐騙集團成員,或出面向被告收取金融卡,或上網對被害人施詐,足見人數至少有二人以上,其等應屬詐欺罪之共同正犯無疑。此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已論及詐騙「集團」,自屬具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多數人組合,僅未及明確記載並有論罪法條漏引之情形,但仍無損屬公訴範圍,附此敘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28條共同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被告接續提供玉山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密碼及提款卡予「古先生」,時間緊接,手段相同,應認係基於同一幫助共同詐欺之犯意所為,為接續犯,並論以一罪。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5590號、移送併辦之被害人李光良詐騙匯款至上開被告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98年度偵字第5590號),以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5854號移送併辦意旨所載之被害人戊○○匯款8000元之案件,與本案起訴經論罪部分,係單純一罪之裁判上或事實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之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另被告於92年間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3年12月8日以93年度交上訴字第31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並經最高法院於96年7月26日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745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96年11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爰審酌被告提供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與他人使用,所為已影響社會正常經濟交易安全,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多達11位,所受詐騙金額共計19萬8千490元,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以及目前仍在大學就學中,年紀尚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所示。
本案經檢察官呂俊儒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紀文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拍賣網站及帳號│拍賣物品│被害人│匯款金額│匯款日期│匯款帳號│匯入被告││││││(新臺幣)│及時間││之銀行別│├──┼───────┼────┼───┼─────┼────┼──────┼────┤│01│奇摩拍賣網│Chanel皮│壬○○│12,200元│97.11.26│台中市逢甲郵│玉山銀行│││che77.tw│包│││16時45分│局000-0000-0│││││││││00000000000││├──┼───────┼────┼───┼─────┼────┼──────┼────┤││奇摩拍賣網│不詳│甲○○│23,000元│97.11.26│新竹市渣打銀│玉山銀行││02│chen00000000││││17時48分│行科學園區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3│露天拍賣網│不詳│丙○○│8,550元│97.11.26│台中縣龍井新│玉山銀行│││whirhear8││││17時50分│庄郵局700-00│││││││││000000000000│││││││││37││├──┼───────┼────┼───┼─────┼────┼──────┼────┤│04│奇摩拍賣網│筆記型電│乙○○│25,500元│97.11.28│臺北市景美郵│中國信託│││candy-iwen│腦│││13時30分│局000-000000│銀行││││││││00000000││├──┼───────┼────┼───┼─────┼────┼──────┼────┤│05│奇摩拍賣網│PlayStat│戊○○│8,000元│97.11.28│無摺存款│中國信託│││askajin0719│ion3│││││銀行│├──┼───────┼────┼───┼─────┼────┼──────┼────┤│06│奇摩拍賣網│Sony32吋│庚○○│8,120元│97.11.28│雲林縣西螺鎮│中國信託│││kis589468│液晶電視│││10時4分│農會000-0000│銀行││││││││000000000000│││││││││││├──┼───────┼────┼───┼─────┼────┼──────┼────┤│07│奇摩拍賣網│照相機鏡│丁○○│20,000元│97.11.28│高雄市合庫銀│中國信託│││audrey01_chang│頭││││行000-0000-0│銀行││││││││00-000000││├──┼───────┼────┼───┼─────┼────┼──────┼────┤│08│奇摩拍賣網│Chanel皮│辛○○│55,120元│97.11.28│台新銀行812-│中國信託│││ginaandrita│包│││12時52分│000000000000│銀行│││││││及13時3│000、臺灣銀││││││││分共2筆│行000-000000││││││││,97.11.│4921(97年11││││││││29日21時│月28日、29日││││││││14分│各匯1筆)││├──┼───────┼────┼───┼─────┼────┼──────┼────┤│09│露天拍賣網│PlayStat│己○○│8,000元│97.11.29│高雄市兆豐銀│中國信託│││fourfeer6│ion3││││行三民分行│銀行││││││││000-0000-000│││││││││-00-00000-0││├──┼───────┼────┼───┼─────┼────┼──────┼────┤│10│奇摩拍賣網│60分鑽戒│李光良│20,719元│97.11.29│台北富邦銀行│中國信託│││kennenthlee581││││12時5分│000000000000│銀行│││2│││││6700││├──┼───────┼────┼───┼─────┼────┼──────┼────┤│11│奇摩拍賣網│Chanel皮│癸○○│30,000元│97.12.01│臺北市中國信│中國信託│││ginaandrita│包││││託銀行822-00│銀行││││││││0000000000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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