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度偵字第11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9年3月11日晚間7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從南投縣○里鎮○路,欲返回霧社住處,迨行經南投縣仁愛鄉台14線72公里500公尺處,因酒精之影響已不能安全操控機械性能以駕駛車輛(涉犯酒後駕車部分另行判決),且對於車前狀況之注意力亦顯著減低,擦撞對向由被害人乙○○(其血液經換算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24毫克以上)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致被害人乙○○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雙側氣血胸、左橈骨骨折、右股骨骨折、左腿撕裂傷、重大創傷指數34分等重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涉犯之過失致重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丙○○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聲明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