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五三○號
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 梁秋梅 聲請人戊○○
丁○○丙○○己○○庚○○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十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南縣○○鄉○○村○○鄰○○街○段○巷○○號)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葉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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