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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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世榮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25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胸部之行為,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7行「伸手撫摸A女左胸部約5秒後旋即離開現場」應更正為「伸手觸摸A女左胸部約1秒後,與A女對視約5秒始離開現場」,證據部分並補充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警員職務報告、性騷擾事件申訴書、性騷擾防治法申訴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胸部之行為罪。公訴意旨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5年間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交訴字第3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交上訴字第39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入獄執行後,於107年5月3日假釋出獄,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而於107年6月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所餘刑期以已執行完畢論,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構成累犯乙節,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固堪認定,惟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前案為交通過失犯罪,與本案罪質、侵害法益種類迥異,且被告係於前案執行完畢後近4年始再犯本案,期間並無其他犯罪紀錄,尚難認其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此外檢察官亦未就被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證明方法,爰不予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僅將其相關前科、素行資料,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
三、爰審酌被告為51年次,自陳為士官學校畢業之教育程度,前曾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於107年6月8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憑,素行非佳,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之觀念,任意在市場內乘告訴人A女不及抗拒之際,恣意對告訴人為性騷擾行為,令告訴人深感驚嚇、錯愕、生氣,所為實不可取,並考量被告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並表示希望與告訴人進行調解,惟因告訴人並無調解意願,未能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2254號被告乙○○男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8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民國107年5月3日假釋出監,於107年6月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被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於民國111年5月8日17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之櫻花市場,見代號AB000-H111104號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甲
)走在上開市場內,竟意圖性騷擾,慢慢靠近A女,並乘A女不及抗拒之際,伸手撫摸A女左胸部約5秒後旋即離開現場。嗣A女返家後上網查詢資料,發現乙○○已觸法,立即報警處理。
二、案經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坦承有於前揭時、地觸碰A女之身體,手是摸在A女之胸部,惟無法解釋為何會碰觸甲胸部等語。二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中之證述上開全部犯罪事實。三監視器畫面及翻拍照片被告走在案發現場之畫面。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其胸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11日
檢察官楊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