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984號上訴人啟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因95年度重訴字第984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七百五十九萬零七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十一萬四千三百六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丁蓓蓓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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