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催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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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催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催字第548號聲請人甲○○
1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支票之付款銀行「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江分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東路分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權分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江分公司」,分別設於中山區、中山區、松山區、大安區、中山區、中山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均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莊學志┌───────────────────────────────────────────────────┐│支票附表:98年度催字第54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甲○○│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48,800元│AD0000000│98年9月15日││││限公司龍江分公司││││├─┼─────────┼─────────┼─────────┼─────────┼─────────┤│2│甲○○│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14,900元│AD0000000│98年9月15日││││限公司龍江分公司││││├─┼─────────┼─────────┼─────────┼─────────┼─────────┤│3│ 趙金全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5,062元│AC0000000│98年8月20日││││份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4│ 劉桂英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7,160元│AD0000000│98年8月28日││││限公司民生分公司││││├─┼─────────┼─────────┼─────────┼─────────┼─────────┤│5│ 吳希敏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3,160元│AD0000000│98年8月31日││││限公司忠孝東路分公│││││││司││││├─┼─────────┼─────────┼─────────┼─────────┼─────────┤│6│依日小吃店│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2,378元│AD0000000│98年8月31日││││限公司忠孝東路分公│││││││司││││├─┼─────────┼─────────┼─────────┼─────────┼─────────┤│7│高禎治即立大商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3,022元│RV0000000│98年9月15日││││份有限公司民權分公│││││││司││││├─┼─────────┼─────────┼─────────┼─────────┼─────────┤│8│ 葉麗玉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94,883元│AC0000000│98年9月20日││││限公司龍江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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