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政錩特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 律師
乙○○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丙○○
樓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複代理人 張勛杰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與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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