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83號上訴人即被告陽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廷隆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肆佰柒拾玖萬陸仟捌佰捌拾壹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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