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31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第三行中關於「新臺幣(下同)4,2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