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7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育志
黃文棋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3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被告黃文棋於民國110年4月24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被告劉育志,行經新竹縣竹北市某處時,險些與告訴人 陳韻全 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擦撞,被告劉育志及黃文棋乃共同基於毀損及傷害之犯意聯絡,於當日凌晨1時許,至新竹縣○○市○○路0段000巷00號之告訴人陳韻全居處,由被告劉育志持路旁拾得之鐵棍砸毀其居處鐵門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多處車身,致令不堪使用,並聯手毆打告訴人陳韻全,致其受有雙手前臂、左膝、右肩挫傷、擦傷、頭痛等傷害,因認被告劉育志及黃文棋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韻全告訴被告劉育志及黃文棋傷害及毀損等案件,公訴人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287條及同法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韻全具狀撤回其告訴等情,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本院調解筆錄1份及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在卷足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林哲瑜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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