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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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4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礽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礽慶犯 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6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礽慶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審核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1年4月25日,其餘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15日犯罪日期110年2月19日110年10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18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竹北簡字第269號111年度竹簡字第271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20日111年4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竹北簡字第269號111年度竹簡字第27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4月25日111年7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90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50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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