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正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38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正和竊盜,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未扣案之鳳梨造型蠟燭貳個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更正如下:犯罪事實
欄第1項第6行至第8行所載「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拘役
40日確定」應更正為「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23號判決處
拘役3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412號判決
處拘役10日,上開2罪經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拘役40日確定」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啓銓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