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六七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鄭庭壽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四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乃當庭宣示自九十一年一月九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世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椿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