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二號
原告 游繡英 送達代收人 劉君毅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柒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柒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柒仟肆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