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簡上字第七八二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四六0號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捌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伍佰零壹元,折合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B書記官林秀妙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