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七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明珠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卅七弄五號一樓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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