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8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中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江 中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靜瑜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