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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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31號聲請人宏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3月6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本件主要爭點為上開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之權利人為何人。經查: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9月6日屆滿,聲請人自得於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早已先掛失止付,有票據交換所之止付通知書附卷可憑;本件迄今並無人申報權利,此外,亦無反證可認聲請人非權利人。
二、綜上,本件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美鳳┌───────────────────────────────────────────────────────┐│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3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張源興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98年3月5日│81,354元│0000000│││1│陳蔚│港分行│││││├─┼─────────┼─────────┼───────────┼─────────┼────────┼──┤│00│張源興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98年4月5日│82,551元│0000000│││2│陳蔚│港分行│││││├─┼─────────┼─────────┼───────────┼─────────┼────────┼──┤│00│張源興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98年5月5日│65,875元│0000000│││3│陳蔚│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