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小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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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小字第3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晉良 (原名 趙明松 )
住宜蘭縣○○鄉○○巷0弄0號
居宜蘭縣○○鄉○○路○○號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仕豪 住宜蘭縣○○市○○○路○○○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7年4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5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106年度
羅小字第395號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5至
77頁)。查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
答表2份足參(見本院卷第79、80頁),其上訴顯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