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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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5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3月確定,嗣因96年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又15日確定;又犯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本院於95年3月21日、95年4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1年,均經確定,二者嗣因96年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與前者接續執行,其刑期合計1年5月又15日,並於95年1月1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上開之罪,業經法務部於98年5月5日以法矯字第0980016039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宣告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