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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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570號聲明人丙○○○
乙○○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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