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3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於97年7月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上開之罪,業經法務部於98年4月30日以法矯字第0980015677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宣告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