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2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2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62949號債權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貳仟捌佰零陸元整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21,131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以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及存證信函影本等為證。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經核債權人所提上述債權依據影本,其本金僅為3,008,325元,且無其他書面約定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是債權人請求112,806元利息部分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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