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乙○○本件原告與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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