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3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及搶奪共十二罪,先後於95年11月30日、95年12月4日、96年2月8日、96年2月27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8月、4月、4月、7月、8月、3月、3月、6月、6月4月及10月,均經確定,嗣因96年減刑,各罪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經與前者接續執行,其刑期合計3年4月,並於95年10月2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上開之罪,業經法務部於98年4月30日以法矯字第0980015677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宣告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