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6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曉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曉泉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曉泉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2、6、7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1、3至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