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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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08號聲請人 蔡嘉文 即億隆水泥製品行代理人 李佩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01號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本院公告網站頁面為證,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8年9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周玉茹┌─────────────────────────────────────┐│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3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吳福明 │台灣中小企業│億隆水泥製│107年8月31日│22,320元│AH0000000││││銀行永大分行│品行蔡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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