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交易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震興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三、經查,本件繫屬本院後,被告於民國107年11月4日身故,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列印資料1紙在卷足憑,揆諸首揭法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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