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4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34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349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保華
詹明陽李旻軒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
三、檢察官起訴認被告兼告訴人林保華、詹明陽及被告李旻軒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此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被告3人於本院成立調解,告訴人林保華、詹明陽並均當庭表示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調解委員調解單在卷 可佐 ,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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