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調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3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卓海煌
      白○○
      白○○
      白○○
      白○○
      卓○○
      卓○○
      孫○○
      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海煌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民國109年6月9日前(送達法院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號、臺南市○○區○○段○
  ○○○號、臺南市○○區○○段○○○○號、臺南市○○區○○
  段○○○○號、臺南市○○區○○段○○○○號第一類登記謄本(
  全部)。
二、提出之卓海煌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
  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
  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
  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
  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
  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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