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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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圳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鄧蔡英美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