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10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王秀華
       張家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旺財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聲
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70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
,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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