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08號聲請人 駱進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1年3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楊建新┌────────────────────────────────────────────────────┐│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廖姿嬪京城商業銀行關廟分│100年7月31日│15,740元│0000000│││││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