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257號聲請人乙○○
甲○○共同代理人 何岳儒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丙○○之父母 呂玉堂 、 呂吳呅 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
二、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