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221號聲請人乙○○
甲○○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丙○、5弄9號)於民國98年1月15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權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
家事法庭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中華民國98
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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