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信雄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九十年二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有期徒參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參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有期徒參月」之記載係「有期徒刑參月」之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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