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2228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被 告 唐崑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新台幣10萬
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
額訴訟程式,而本件被告住居所在高雄市三民區,有個人戶
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
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