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636號
法定代理人 廖惇孟
訴訟代理人 張智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可米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