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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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2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錢鴻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5,3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