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調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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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調字第80號

聲請人 曾振益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相對人 李沛 家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該部分管轄法院之規定,於調解程序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時,係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持有人為被告,而經本院向該銀行查詢結果,查得該帳戶之持有人為相對人,惟相對人之住所地係位於桃園市蘆竹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羅尹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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