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5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1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湖簡字第31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45號),判處罰金新臺幣1,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
266條之賭博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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