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月26日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罪,經本院以94年度壢交簡字第1338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99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確定。茲檢察官以其前開緩刑業經本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59號裁定撤銷確定在案,且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