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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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全員系統表虛偽不實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40號原告甲○○
丁○○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全員系統表虛偽不實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㈠「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見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判例要旨)。㈡本件原告起訴係確認起訴狀附表所列祭祀公業 賴文 派下全員為虛偽不實,及確認附表所列就祭祀公業賴文派下員身分之權利不存在,故原告係主張被告所列派下全員非為派下而均無派下權,即否定被告及其所提出之派下員對祭祀公業賴文有派下權。依上揭判例要旨,本件屬因財產權而涉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定之。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286,503元(即祭祀公業賴文全部財產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之總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49,0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