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桃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桃簡附民字第6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何豐行 律師被告甲○○
肯達陶瓷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慈霠 上列被告甲○○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7年度桃簡字第7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胡芷瑜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