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61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被告即反訴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01月07日(星期三)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張儷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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