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春生律師
鄭伊倫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3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9法庭開庭審理,並請公訴人、被告甲○○及選任辯護人就被告甲○○被查獲持有二級毒品MDMA之事實表示法律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李代昌
法官温文昌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