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071號債權人 陳國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黃貴美 、 邱月春 、 邱在 、 邱婉婷 、 邱月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證明文件。
二、債權讓與證明書。
三、債權讓與通知書。
四、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邱黃貴美、邱月春、邱在、邱婉婷、邱月娥之證明文件。(含回執正、反面)
五、被繼承人 邱老枝 之除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六、向被繼承人邱老枝最後住所地所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繼承之回函。
七、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